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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长城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一男子破坏长城被“刑事+民事”双追责

张家口日报 01版头版 2025年04月20日

本报讯(记者 李颖)4月15日,一起破坏金长城遗址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郝某因损毁金长城遗址,在承担完刑事责任后,被市人民检察院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讨修复费用18万余元。这也是我市首例针对长城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金长城遗址2009年就被公布为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河北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规定,金长城遗址“保护范围以中心线为基线向两侧各外扩50米”。2020年6月,郝某为扩大农田边界,雇佣挖掘机在其承包农田附近的金长城本体及保护范围内挖掘防牧槽沟8段,沟槽最深处达1.5米,农田东西两端的槽沟从长城本体穿过,致长城墙基裸露,挖掘出的土方违规覆盖长城本体。农田西南角的长城马面被挖掘出一横断面,导致这段古长城原貌受损。

负责该案检察官表示,郝某在案发后就因故意损毁文物罪被处以刑事处罚,但刑事判决并未涉及文物修复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郝某在承担刑事责任后仍需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经专业机构评估,修复受损墙体需18.5万余元。近期,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由郝某全额承担修复费用。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初步达成调解意向,法院还将择期组织调解,确保受损长城得到及时有效修复。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旁听了庭审。

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中华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长城承载着历史的记忆与民族的荣光,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财富,张家口是长城修筑集中的地区之一,以往破坏文物多停留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此次通过公益诉讼追讨修复费用,形成了“刑事+民事”追责机制,为我市文物保护提供了新范例。检察机关也将充分利用公益诉讼职能,对破坏文物行为追究赔偿责任,这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规范性指引,也是我市加强长城司法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