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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本报讯(记者 宋锦丰 通讯员 张丽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出经营、消费提示: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2024年8月1日起,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以下简称C C C认证管理),未获得C C 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5年5月1日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防爆灯具及控制装置实施C C C认证管理,未获得C C 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25年7月1日起,商用燃气燃烧器具、阻燃电线电缆、电子坐便器、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水性内墙涂料实施C C C认证管理。2024年11月1日起,低压元器件恢复C C C认证管理,未获得C C 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持有效C C C自我声明的企业应当在2024年11月1日前完成C C C认证证书转换,并及时注销相应的自我声明;对于已经出厂且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转换。
以上产品的性能、使用用途等与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且多数产品是日常消费产品,请广大生产经营者关注以上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管理的时间节点,及时清查库存,合理储备,规避经营风险。逾期未售产品及时与厂家协商解决处理。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以上产品时,查清“C C C”认证标志再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