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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六类金融基础设施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称

张家口日报 07版金融通信 2022年12月21日

央行12月14日发布的《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明确六类设施为金融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入我国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的是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等六类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

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规划引领,促进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有序互联互通,适度竞争,不断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布局,增强整体性,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治理体系建设,促使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服从大局、优先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完善治理,提高运行效率与服务水平,防止过度追求利润和承担风险,促进服务市场与支持监管并重。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明确准入管理、持牌经营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持牌经营等原则。征求意见稿指出,金融基础设施的准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对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运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如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实缴资本,具有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规则等制度安排等。

征求意见稿还对相关董监高、工作人员做出任职要求。根据规定,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董事(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信用记录良好,熟悉与本领域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监管准则,具有5年以上金融领域相关从业经验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管理能力,最近5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符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央行指出,征求意见稿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相关罚则,对未持牌经营、“董监高”人员不符合任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机构及相关人员,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方式;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者自身的责任追究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持牌经营,并强调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

谢云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