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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之地方责任
1.责任主体
省、市、县、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2.责任要求
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负总责,并确保乡村振兴责任制层层落实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做好上下衔接,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
县级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整合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
3.责任内容
两条底线:
●把确保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作为首要任务
●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
五大振兴:
●立足地域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
●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城乡融合:
●以县域为重要切入点加快城乡融合发展
农村改革:
●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强化保障:
●统筹资源要素配置,优先支持乡村振兴
党建引领:
●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